|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09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号,无修订,2014年1月28日实施)全文条款。附件80、81、84项。 |
||||
|
受理责任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责任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许可决定及送达责任 许可决定 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可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或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
||||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12315,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电话号码:(0871)64565316; 3.信函咨询和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邮政编码:650228; 4.网站咨询和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ynamr.ynaic.gov.cn)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