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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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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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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争议情况书面告知双方,由双方提交书面意见,以查明案情。 3.决定责任: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裁决书。 5.监管责任:裁决生效后,督促争议双方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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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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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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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12315,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电话号码:(0871)64565316; 3.信函咨询和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邮政编码:650228; 5.网站咨询和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ynamr.ynaic.gov.c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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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