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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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云南省水利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1. 窗口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单位)窗口,电话号码:(0871)68227293,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282号院(大观楼公园正门旁); 2.处室咨询:省水利厅水资源处,电话:0871-63602406,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五华山光复楼320室,邮编:650021 | ||
监督投诉方式 | 1.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610421;2.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华山光复楼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邮政编码:650021;3.网站:云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http://wcb.yn.gov.cn/)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电话号码:(0871)68227293,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282号院(大观楼公园正门旁 ) | ||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实施编码 | 11530000015100397D200011900100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范围 |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情形外的下列取水,(一)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五)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下放至省级审批的取水。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数量限制 | 无特别说明 | 是否有审批结果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 是 |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是 |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八条 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二)昆明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35项 取水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42项 取水许可,部分下放,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州级水利部门。
展开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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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2.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空表及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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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1份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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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需空表/无需样表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需空表/无需样表 |
4 |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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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空表/无需样表 |
5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身份材料 |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 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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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空表/无需样表 |
环节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办理要求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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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无特别说明 |
无特别说明 |
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申请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无特别说明 |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审查 |
无特别说明 |
无特别说明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有特别程序的向申请人下发特别程序告知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决定 |
无特别说明 |
无特别说明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送达 |
22 |
无特别说明 |
申请人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书,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许可决定书寄送申请人。 |
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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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名称 | XX水利部门关于准予XX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